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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怀柔区慈善协会助医、助困项目管理办法

 

充分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确保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及时减轻困难群众家庭生活压力帮助他们渡过困难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项目的实施流程,充分落实精准救助,特制定《北京市怀柔区慈善协会助医、助困项目管理办法》

一、救助范围

(一)救助人员范围

1.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门诊治疗,或因特殊病种、罕见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以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无经济能力治疗的。

2.本区因突发事件住院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3.本区户籍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特殊病种或罕见病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过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4.特殊情况需要给予救助的,由受助人所在单位或街道(镇乡)出具困难情况说明。

(二)救助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糖尿病综合症、心脏病、脑梗死、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纳入医保范围的重大疾病。

2.罕见病(苯丙酮尿症、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病等)。

3.特殊病种。

(三)困难救助范围

1.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伤残或死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

2.因唯一住房完全损毁,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大疾病死亡,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

4.因家庭经济困难或遭遇突发灾难造成上学困难的学生(区外择校生除外)。

(四)不予救助范围

1.欺骗隐瞒事实等行为的人员以及有能力自救而自动放弃的家庭等。

2.故意自残自杀的人员

3.经民政部门核对,报告显示申请人及配偶、赡养人、抚(扶)养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申请人及配偶银行存款数额超出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赡养人、抚(扶)养人银行存款数额超出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较多,由镇乡、街道了解实际情况有能力支付申请人自负费用的;持有股票及有价证券、房产等固定资产较多、名下有高档轿车(评估市值10万元及以上的)或大型运输车辆。

4.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由责任方赔偿的。

5.因本人违法犯罪导致自身重伤重病的。

二、审核标准

对申请人近一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往前推一年)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商业保险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救助后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进行救助

(一)镇乡、街道办事处审核标准

1.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申请人,经二次报销后,自费金额高于3000元的,可进入区级慈善救助审核程序。

2.无工作人员,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及民政部门救助后,自费金额高于5万元,且家庭成员(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总收入在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水平,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进入区级慈善救助审核程序。

3.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及民政部门救助后,自费金额高于10万元,且家庭成员(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总收入在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水平,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进入区级慈善救助审核程序。

4.申请困难学生助学的,个人提出申请后,由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困难情况证明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困难群众,需经民政部门向区慈善协会转介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慈善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后,报区慈善协会理事会审批。

6.申请人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应扣除申请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定的个人求助平台获得的救助。

(二)区慈善协会审核标准

1.经镇乡、街道慈善办事处审核合格报送至区慈善协会的申请材料,经区慈善协会复审后进入救助审批程序。

2.经区民政部门转介给慈善协会的,由镇乡、街道提供申请材料,经慈善协会复审后可进入救助审批程序。

三、救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救助范围的申请人,经镇乡、街道和区慈善协会办公室两级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适当的一次性救助,年度内不给予重复救助。

1.对低保、低收入大病救助的申请人,按照自付医疗费用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其他符合条件的大病救助申请人,根据家庭基本情况,按照自负医疗费用的10%-15%给予适当的一次性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

3.对于申请困难救助的申请人,给予一次性救助1万元。

4.特殊情况需要给予救助的,经区慈善协会理事会审批,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5.对未成年申请人,按照自负医疗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6.对于困难学生,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学生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2000元,高中生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3000元,大学生救助金额参考民政部门救助标准。

四、申报审批

(一)申报程序

1.怀柔区慈善协会不直接接受个人救助申请,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或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公示后,报各镇乡、街道慈善协会办事处审核

2.申请人所报送的材料,镇乡、街道慈善办事处受理后,应对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费用情况进行计算,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病情状况入村、入户了解。在《怀柔区慈善协会救助申请审核表》中街道(镇乡)慈善协会办事处意见栏中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慈善协会办公室复审。

3.区慈善协会办公室对各镇乡、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慈善协会办公室复审合格的报理事会审批;复审不合格由慈善协会办公室出具《怀柔区慈善协会救助申请材料退回告知单》,说明不合格原因,退回至原报送单位。

4.经区民政部门认定需慈善给予救助的,由认定部门提供救助转介手续,镇乡(街道)慈善办事处上报材料,经区慈善协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慈善协会理事会审批。

5.慈善协会理事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结合申请人家庭和药费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区慈善协会办公室负责救助款拨付和发放。

(二)申报材料
1.《怀柔区慈善协会救助申请审核表》一份,申请人所在

镇乡、街道慈善协会办事处要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个人申请;
3.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身患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5.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复印件;
6.所在村(居)委会公示证明;
7.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8.怀柔区医疗救助对象封顶线监控表;

9.怀柔区低保类(低收入类)人员医疗救助情况表;

10.享受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

医疗救助审批表复印件
11.非低保、低收入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法定赡养人、

抚养人和扶养人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

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需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月收入证明。

(三)审批程序

根据申报材料,由区慈善协会办公室进行复审,报区慈善协会理事会审批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区慈善协会给予救助。

五、附则

(一)本办法经2022年4月28日怀柔区慈善协会三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怀柔区慈善协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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