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慈善医疗项目
一、项目简介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怀柔区第五次民政会议精神,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创新慈善项目运行机制,打造影响力较强的救助品牌项目;
解决百姓生活中因大病及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支出性经济困难,遵循“救难、救急” 、
“雪中送炭”和“适度普惠”的原则,北京市怀柔区慈善协会加强大病应急救助项目。
2007年至2011年,共救助大病患者2000余人次,发放救助款950余万元。
二、救助条件、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救助人员条件
1、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门诊治疗,或因特殊病种、
罕见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以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
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突发事件住院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
仍然过重,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特别困难。
3.本区其他城乡困难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特殊病种或罕见病需长期
门诊服药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过重造成生活
特别困难的。
(二)救助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糖尿病、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罕见病、特殊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救助范围的申请者,在除去享受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民政部门的大病医疗救助后,对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相应
的救助。
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负担部分不足1万元的不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
超高3万元。
其他因患重大疾病和因突发事件住院治疗造成家庭苦难的成员,个人负担部分
不足5万元的不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特殊情况需要给予救助的,需由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慈善办事处提出书面
申请。
对于给以救助的人员,本年度内不重复救助。
三、申报审批
(一)申报程序
怀柔区慈善协会不直接接受个人救助申请。申请者应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
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同意,报各镇乡、街道慈善协会办事处审核,经
区慈善协会审批后给予救助。
对于申请人所报送的材料由村(居)委会公示后,在《怀柔区慈善协会大病救
助申请表》中村(居)委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属镇乡、街道慈善
办事处审核。
镇乡、街道慈善办事处受理村(居)委会上报的救助材料后,应对材料是否齐
全进行审核,并应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病情状况入村、入户了解核实无误后,在
《怀柔区慈善协会救助申请审核表》中街道(镇乡)慈善协会办事处意见栏中签署
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慈善协会办公室审批。
(二)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复印件;
3、所在村(居)委会公示证明;
4、所在村(居)委会、街道、镇(乡)慈善协会办事处困难证明和救助说明;
5、申请人已接受的政府救助及其他组织救助情况;
6、申请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以及一年内的医疗单据复印件和新农合
报销分割单,低保、低收入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二次报销的单据(每一张单据必
须显示总费用和医疗报销金额);
7、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8、身患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9、非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大病救助人员,须提供所在村(居)委会和慈
善办事处加盖公章的其家庭成员的年收入证明;
10、《怀柔区慈善协会大病应急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所在村(居)
委会和各镇乡、街道慈善协会办事处要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慈善协会一份,
各慈善办事处留存一份。
(三)审批程序
根据申报材料,经区慈善协会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区慈
善协会批准给予救助。
给予申请人满1万元以上救助款项的,区慈善协会工作人员应入户调查核实。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怀柔区慈善协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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