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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京发[2006]10号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6年6月22日)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加快首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慈善事业是非营利、公益性的社会互助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有利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传统美德,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共同进步,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有利于调节利益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首都社会稳定,进一步增强社会凝聚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


        经过多年的发展,本市慈善事业有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着慈善公益理念普及程度不高、社会参与率低、民间公益组织力量薄弱、政策法规滞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协调、促进、发展等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首都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大力弘扬慈善公益理念,加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慈善公益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发动社会成员普遍参与慈善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促进首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本市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互助互济。要充分体现慈善事业的公益和互助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服务和救助,使之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2.政府推动,社会协同。要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从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效整合和配置社会资源,形成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整体合力。


        3.民间运作,志愿参与。要大力弘扬慈善理念,培育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优化运作机制,逐步实现慈善事业民间运作、良性发展。 


        4.行为规范,发展有序。要积极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社会公信力,确保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大力弘扬和普及慈善公益意识,普遍增强社会责任感,基本建立志愿服务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成员参与公益事业的程度,建立诚信友爱、团结互助、和谐相处的新型人际关系;以满足困难群众的服务需要为目标,不断丰富慈善事业的内涵,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慈善救助和服务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层次,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微观管理、社会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步伐,不断优化慈善事业法制环境,健全政策法规、资金、服务相配套的慈善事业支持和保障体系。


        三、完善慈善发展机制,营造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一)大力弘扬慈善意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慈善公益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序列。宣传部门要制定实施慈善公益宣传计划,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辟慈善公益专栏、专题节目等,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理念,提升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心、主动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等内容,设定义工学时,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慈善公益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建立慈善排行榜、评选慈善之星等形式,表彰、奖励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公益组织。法制和民政等部门要积极探索研究、逐步调整慈善公益组织的准入条件,培育发展更多的慈善公益主体,壮大慈善公益力量。要结合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出台相关政策,大力培育基层慈善公益组织。要围绕特殊群众的救助服务需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公益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慈善基金会、民办福利机构、志愿者协会等慈善公益组织,发挥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要围绕困难群众的救助服务需求,发展壮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慈善公益组织,发挥其直接面对救助对象、了解需求、针对性强、运作及时等优势,满足困难群众对公益服务与救助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要与慈善公益组织相互依托,共同实施慈善救助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不断完善志愿者服务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拓宽服务领域;要积极探索专职、聘用、义务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实现慈善公益组织工作者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成扎根基层、分工协作、类型多样的慈善公益组织服务体系。


        (三)切实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慈善事业经费发展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资助慈善公益组织重点扶助老年人、贫困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困难群众,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公益救助的有效衔接。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扩大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要进一步拓宽慈善募捐渠道,推动慈善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和市场化。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彩票发行,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并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从社会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慈善公益事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保障慈善公益组织依法建立、依法管理、依法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慈善公益组织的准入、退出、评估监督、公益产权转让等方面的政府规章,逐步规范慈善机构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程序,促进慈善公益组织依法、独立、健康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慈善募捐机制。政府要推动发展多元化的募捐主体市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参与的力度。慈善募捐必须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和形式自行发动、组织和接受社会捐赠。全市性大型慈善募捐活动,要依法履行申请、批准程序。要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建立统一的慈善筹款机构进行善款募集,要积极探索慈善筹款机构和执行机构合理分工、相互依托的运作机制。对分散的中小型慈善公益组织和基金会的善款,可通过委托的方式,由市和区县政府指定业绩好、信誉高的慈善公益组织集中托管。要逐步探索建立各慈善公益组织联合募捐的形式和载体,开展社会广泛参与的“党员献爱心”、“慈善公益周”、“联合爱心捐”等募捐活动。


        四、加强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指导,从政策、资金、人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市和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要将开展慈善工作列入协调和议事日程,解决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项目。宣传、发展改革、农村工作、精神文明、法制、公安、财政、税务、民政、劳动保障、统计、卫生、教育、体育、建设、司法、审计、监查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发展首都慈善事业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和慈善公益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建立行业联合组织,制定慈善公益行业规范,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意识;要加强慈善公益组织的合作,综合调配慈善公益资源,提高慈善公益组织救助和服务的实际效能。慈善公益组织要将提高社会效益作为行业第一准则,健全以组织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财务、项目、信息等管理,提高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扩大社会影响力。要加大对慈善公益组织的监督力度,逐步健全完善慈善行业评估和失信惩罚制度,依法对慈善公益组织实施有效监管。各级政府应当委托评估事务所、社会调查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定期对慈善公益组织开展的社会互助活到进行效益鉴定与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捐助工作和慈善公益机构的组织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监管,有效促进资金募集合法、运作安全。各慈善公益组织要将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三)进一步整合慈善救助资源。要充分利用“爱心家园”、“96156”社区服务热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社会捐赠网等载体,整合各类慈善救助资源。落实本市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关政策,加强慈善公益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全市慈善救助信息归口统计机制。各慈善公益组织从事慈善活动、各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实施救助工作的,应通报受助对象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合理调配发放各种救助款物,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救助。街道(乡镇)负责对实施各类慈善救助后的相关信息及数据进行统计,并报送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全市慈善救助信息由市民政局进行汇总,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外公示。


        (四)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要从首都重要地位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出发,广泛开展慈善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发展境外慈善公益组织分支机构,从善款募集、项目推广等方面扩大首都慈善事业的影响。要逐步加强与境外慈善公益组织的联系,借鉴、引进国际先进的理念、技术、资金和资源,开展慈善救助服务,不断提高慈善事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首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