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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意见

京民慈发〔2014〕397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充分发挥慈善力量在构建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慈善力量有序参与缓解民众自身无力解决而政府救助政策又未能覆盖的困难,实现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意义

  慈善力量是指自愿、无偿地为救助对象提供物资、资金、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帮助的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虽然已建立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供暖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助和应急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但还存在着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以及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困难人员。慈善力量具有反应迅速、领域广泛、方式灵活、专业性强等优势,引导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助于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缓解群众遭遇的困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充分发挥慈善力量的独特优势,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救助平台,健全运行机制,整合慈善资源,鼓励和引导广大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等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为补充,把政府救助做足做实的同时,通过政策扶持、财政支持、宣传引导等方式广泛动员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建立起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机制,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

  2.立足基层,统筹实施。挖掘基层慈善潜力,统筹区域内的慈善资源,充分调动所辖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志愿者和爱心人士参与慈善救助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各类慈善力量在基层落地,多方协同,缓解群众遭遇的困难。

  3.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保护其隐私的前提下,慈善救助的项目、程序、标准、结果一律对外公开,实行阳光操作。规范慈善救助信息的采集报送、审核评估、救助实施和效果反馈等工作流程,实现合法施救、科学施救、阳光施救。

  4.平等自愿,量力而行。对慈善力量和慈善救助对象的信息采集、填报、公布以及救助实施,均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慈善救助供需双方地位平等,应尊重双方的意愿,不得附加与救助无关的其他条件和事项。在救助过程中,应由慈善力量根据自身能力实施救助。

  三、运行机制

  (一)救助联动机制。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应将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困难人员以及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困难人员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对接,保障救助对象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坚持“逐级申报、协同办理”,对本级慈善力量难以解决的困难,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报,上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回应,并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等的沟通和协调,引导慈善力量实施有效救助。

  (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政府、慈善力量、救助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市、区(县)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应借助全市慈善救助信息平台等渠道及时将慈善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慈善力量。通过全市慈善救助信息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慈善资源供给信息,实现慈善需求与供给信息的对接与共享。

  (三)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民政与相关政府部门、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与慈善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沟通合作。根据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擅长领域和救助能力,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的意愿,以及救助对象的需求信息等情况,统筹协调各慈善力量有序开展救助活动,避免重复救助和无序救助,提升救助效益。

  (四)引导扶持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与慈善力量的沟通协调,及时向慈善力量通报社会救助政策,引导慈善资源向社会救助领域倾斜,弥补政府救助政策的空白。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承接慈善救助的管理和运作事项。通过慈善救助信息平台等媒介,及时推介表现突出的慈善组织、推广慈善救助经验。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规范

  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落实相关政策制度,指导街道(乡镇)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一)慈善救助的受理。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是本级慈善救助的经办机构,在受理和办理社会救助过程中,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困难人员以及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困难人员,在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同意的基础上,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并按照统一格式采集、填报困难人员信息。必要时,在获得困难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和授权的前提下,可参照《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1〕63号)等文件的规定,利用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调查核实救助对象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市、区(县)民政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承办慈善救助事宜。

  (二)慈善救助的实施。市、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应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救助需求,引导和协调本区域内慈善力量开展款物援助、心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等帮扶活动,发动所在地区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等开展结对帮扶或开展居民互助。本级慈善力量无法解决的慈善救助需求,按照街道(乡镇)、区(县)、市逐级申报并实施慈善救助。市民政局要积极协调在京各类慈善资源,形成合力参与本市慈善救助。

  (三)设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依托慈善组织建立市、区(县)两级慈善救助专项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慈善救助,为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成立以服务区县为主旨的公募基金会,鼓励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区(县)公募基金会下设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实现慈善救助资金的梯级配置和管理。也可由公募基金会就慈善救助项目或救助个案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款。

  (四)建立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市、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充分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方面的慈善资源,在自愿的前提下,采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资源信息并进行统筹协调,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并编制成本级慈善救助资源手册,分类展示慈善救助资源所属的慈善组织、项目名称、规模、救助条件和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为实现慈善救助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奠定基础。

  (五)建立信息平台。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并管理贯通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的全市慈善救助信息平台。区(县)民政局、街道(乡镇)负责本级慈善救助信息平台帐户的日常维护和慈善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完善慈善救助信息平台供需对接、信息披露、政策咨询等功能,确保供需信息对接及时、便捷、高效。在全市慈善救助信息平台建成之前,市、区(县)、街道(乡镇)通过慈善救助资源手册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对接工作,引导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民政部门要把引导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形成多元参与、相互协作、合力推动的良好局面。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民政局将适时总结和推广各区(县)、街道(乡镇)开展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全市慈善救助工作全面发展。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对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支持,在建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慈善救助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鼓励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直接捐赠或为慈善组织捐赠的方式,增加慈善救助资金总量,为开展慈善救助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区(县)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引入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监督,建立政府、公众和舆论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机制。要加强慈善救助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切实提高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公信力。

  (四)加强培训宣传。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慈善理念,营造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大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增强参与慈善救助的积极性。加强对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对在慈善救助项目实施中成效显著的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宣传、推介、开展慈善救助工作的能力,推动全市社会救助事业发展。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