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创新慈善项目运行机制,解决百姓生活中因大病及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支出性经济困难,遵循“救急、救难”和“适度普惠”的原则,依据《北京市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意见》,为规范项目的实施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条件和范围
(一)救助人员条件
1.经政府部门(包括所在镇乡、街道)救助后的困难人员方可申请本项目救助。
2.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门诊治疗,或因特殊病种、罕见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以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无经济能力治疗的。
2.因突发事件住院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3.本区户籍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特殊病种或罕见病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过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救助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糖尿病、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罕见病,或因交通事故、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
二、救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救助范围的申请者,去除所享受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的医疗报销、民政及其它政府部门救助后,对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相应的救助。
1.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对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适当的一次性3000元至30000元救助。
2.非低保、低收入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和因突发事件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成员,对家庭成员(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合计月收入除去每月个人负担医疗费后剩余人均不足一千元的予以适当的一次性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金额为2万元。
3.特殊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需由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慈善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4.对于给以救助的人员,本年度内不重复救助。
二、申报审批
(一)申报程序
1.怀柔区慈善协会不直接接受个人救助申请。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或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公示后,报各镇乡、街道慈善协会办事处审核,经区慈善协会审批后给予救助。
2.对于申请人所报送的材料镇乡、街道慈善办事处受理后,应对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费用情况进行计算,并应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病情状况入村、入户了解。经核实申请人所填情况属实、医疗费用金额符合救助标准后,在《怀柔区慈善协会救助申请审核表》中街道(镇乡)慈善协会办事处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慈善协会办公室审批。
区慈善协会通过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调查核实救助对象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审核后报慈善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复印件;
3.所在村(居)委会公示证明;
4.所在街道、镇(乡)慈善协会办事处困难证明和救助说明;
5.申请人已接受的政府救助及其他组织救助情况;
6.申请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以及一年内的医疗单据复印件和新农合报销分割单,低保、低收入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二次报销的单据(每一张单据必须显示总费用和医疗报销金额);
7.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8.身患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9.非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大病救助人员,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所在村(居)委会和慈善办事处加盖公章的其家庭成员的月收入证明。
10.《怀柔区慈善协会救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申请人所在镇乡、街道慈善协会办事处要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慈善协会一份,各慈善办事处留存一份。
(三)审批程序
根据申报材料,由区慈善协会办公室审查核实,报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区慈善协会批准给予救助。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怀柔区慈善协会办公室。
北京市怀柔区慈善协会
2015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