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罗一笑事件”火遍朋友圈。各类写手频繁登场,品评该事件。且不论他们对这一事件的事实的了解是否全面、真实,仅看他们对这一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的认知,可知其中就有颇多误区,错讹遍地。比如,有不少人认为罗一笑父亲违反了《慈善法》关于募捐的相关规定,又有人提出小铜人公司帮助罗一笑父亲营销推广是违法的,更有人认为这属于诈骗行为。那么,这些说法是否正确呢?让我们逐一分析这些观点:
第一,认为罗一笑父亲违反《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罗一笑父亲明显违反该条规定。
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这一条的解读有两个要点:(1)慈善法只规制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而不规制个人的“求助”行为;(2)慈善募捐仅指以慈善宗旨而开展的募集财产的活动。而所谓慈善宗旨,则指该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益”目的。这里我们需要解释一个概念,即公益目的的受益群体通常是不特定的。比如,为白血病童发起的慈善募捐活动的受益群体不能是某一个人,而必须是不特定的白血病患儿,如某个地区的所有白血病患儿。罗一笑父亲的行为只是为了救他的孩子。所以,我们认为,罗一笑父亲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属于为公益目的而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
综上,罗一笑父亲既不是慈善组织,他的行为也只是为了救他自己的孩子。这也就决定了他的行为不违反《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同时,基于这一分析,我们还认为,个人可以在各类网络平台开展合法的“个人求助”行为。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认为小铜人公司帮助罗一笑父亲营销推广违反了《慈善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小铜人公司明显有违该条规定。
笔者以为,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与上述一点同样的问题,小铜人帮助罗一笑的行为,不是为慈善目的,不归《慈善法》管。其次,小铜人公司在这一行为中没有号召公众捐赠。它只是宣布:公众转发一次,它捐赠一笔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这是典型的公司自己捐赠的行为,只是在这其中,公司捐赠的金额大小由公众的转发次数确定罢了。所以,对于这一行为,我的理解是:这是公司的营销行为加上捐赠行为。而将这两个行为合并到一起,我们就看到了一个新的行为,即所谓的“善因营销”行为。善因营销是国际领域通行的一种营销方式,即以一个所谓的“慈善目的”为方向,开展的一系列商业营销活动,以实现商业目的和慈善目的的双修。比如,之前农夫山泉开展的“买一瓶,捐一分”活动,就属于这一类营销活动。